(四)采购部门负责原料的采购及供应商管理;
(五)仓储部门负责原料的收发、储存及除虫防害等仓储环境的管理;
(六)生产部门负责原料的正确使用。
第四条 化妆品原料的使用必须符合《
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对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应进行风险评估,对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化应进行分析。
第五条 为了解化妆品原料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和化妆品原料的技术参数以及原料的性能、使用要求、注意事项等信息,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化妆品原料生产商或贸易商索取原料的相关资料,尤其是《
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有限制要求的原料相关指标的资料,且这些资料必须是经盖章确认的正式文件。
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掌握原料的下列基本信息并建立档案:
(一)原料生产商或贸易商名录;
(二)原料标准中文名称、INCI名称、CAS号、分子式、商品名称、原料的性状、用途以及基本技术参数等;
(三)原料的安全数据单、质量规格、使用限量和使用要求、原料的化学结构式、简单的合成工艺、可能存在的杂质等;
(四)复配原料(包括植物原料)的组分、可能存在的杂质、使用限量、安全数据单等;
(五)植物提取液所用的溶剂、防腐剂、稳定剂和辅料;
(六)着色剂的索引号(简称CI号)。
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掌握原料的使用要求和在化妆品产品中应标注的警示用语。
第八条 对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估的人员组成,应当包括管理层以及研发、品质、采购等部门的人员。
第九条 建立原料供应商评估体系。应由企业成立评估小组,对意向中的潜在供应商进行评估,现有主要供应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评估项目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研发能力、环境管理、产能、售后服务、内部可追溯性、原料价格等,对重点原料供应商还应定期现场核查其生产情况。建立评估档案,并做好评估记录。
第十条 应从原料的特性如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先由品质部对原料样品的基本技术参数进行初步检测(个别指标无能力检测的可外送检测),再由研发部进行配方配伍性试验,然后对研发的产品进行评估/测试,最后提供建议给管理层决定是否选择该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