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产权明晰,完成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登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三)符合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控新增集体建设用地规模。通过出让、转让、出租、转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和住宅建设。
(四)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转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合法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转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转租和抵押。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流转时须取得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地上有违法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不得流转。
第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实施检查;各区分局、县级市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实施工作。
规划、城乡建设、财政、审计、农业、社会保障、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转让、转租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集体土地所有证。
(二)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取得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取得有效的用地规划许可文件。
(五)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同意流转的书面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及取得原出让合同出让方同意再次流转的证明文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时,应当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已经办理租赁登记手续。以及取得原租赁合同出租方同意再次流转的证明文件。
参照《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市政府令23号)管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延迟开发建设构成土地闲置的,在土地闲置期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