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示范区内出现农业化学投入品违规销售、使用的;
3、连续三次监测发现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
4、出口农产品因示范区内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等引起质量安全事故且经过调查属实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项目
| 项目内容
| 评分标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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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区县(自治县)
重视程度
| 建立有政府牵头的示范区建设领导机构得3分、政府有示范区配套建设资金得8分,有示范区总体规划得3分、有年度分解建设目标得3分,有年度分解出口目标得3分,共计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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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年度出口额
| 申报的示范品种年出口达到300万美元得15分,每超过20万美元得1分,累计不超过35分
| 2项只可任选一项,不可累加,计分精确到个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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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面积或养殖
数量
| 种植面积连片达到10000亩,或年集中养殖达到50000头,家禽100000羽得15分,每超过1000亩,或年养殖增加5000头,家禽10000羽得1分,累计不超过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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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品牌建设
| 每1个重庆市著名商标(重庆市名牌产品、重庆市名牌农产品)得1分,每1个重庆市出口知名品牌得2分,每1个国家著名商标得3分,每1个海外注册商标得5分,累计不超过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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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质量建设
| 辖区内确定的示范企业在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因农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得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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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标准化区域
| 辖区内实施标准化管理的区域应达到本地区同种(或同类)产品种植面积(或养殖规模)的50%得10分,每高1个百分点得1分,最高不超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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