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示范区实施标准化管理的区域应达到该地区同种(或同类)产品种植面积(或养殖规模)的65%以上,对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带来的贡献(包括良种率、优质品率、投入产出比等指标)应高于其他同类地区。
4、申报的示范产品至少有1个获得重庆市著名商标或重庆市名牌产品或重庆市出口知名品牌或重庆市名牌农产品。
5、参与示范的龙头企业近三年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发生境内外质量索赔或产品召回等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外经贸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农业委员会、财政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向市外经贸委申报,市外经贸委受理申报后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确认。
第七条 通过确认的区县(自治县)由市政府授予“重庆市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示范区”称号,颁发标牌,并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人民币资助,具体资助金额视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对示范区建设的重视程度和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而定。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另行制定。
第八条 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示范区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目标;
3、今后五年出口目标;
4、项目评分表(具体详见附表)。
第九条 示范区周期为五年,申报示范区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31日。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十条 示范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示范区建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试点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共同推进示范区建设。
第十一条 示范区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示范区建设领导机构,明确职责范围,健全工作机制,出台推进示范区建设实施意见和扶持政策,制定示范区培训、宣传工作计划并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示范区应严格实施各种出口农产品的标准化种植、养殖、加工的生产规范,实施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配备一定的专职植保员、兽医、防疫检疫员、生产技术员。实施标准化管理的种植、养殖基地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