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农业委员会、财政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试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1〕204号)精神,为规范我市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试点工作,提高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扩大出口,市外经贸委、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和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四部门共同制定了《重庆市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办法要求,做好各项创建示范区申报工作。
重庆市外经贸委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重庆市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试点工作,提高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扩大出口,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经市级相关部门确认的承担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试点建设的区县(自治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示范区的申报确认、日常管理和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确认
第四条 示范区采取区县(自治县)自愿申报和市级部门联合确认方式。
第五条 示范区申报区县(自治县)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加强出口农产品区域标准化有较高认识,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年度建设内容和目标要求、相应措施和经费保证,并成立了由政府牵头的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调动各有关部门力量开展工作。
2、示范区应有确定的地域范围和边界。申报的示范产品上年度自营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或种植业连片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养殖业年集中养殖规模5万头以上,家禽10万羽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