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37号)的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申报审批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项目建设和购置设备,先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培训指导。各地要定期组织对县(市、区)清理化解债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问题,督促按时间节点落实各项化债工作任务。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要逐级加强相关工作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各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准确掌握债务清理、认定、化解的政策规定。
(四)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每月定期汇总上报各县(市、区)清理化解债务工作进展、困难和成效,对化债工作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各地要认真处理并及时上报,确保社会稳定。各市、州、县要建立化债信息联络员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上报和联络,并将联络员名单上报省卫生厅。
(五)严格工作规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