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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逐级上报,审核认定(2011年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债务清理结果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公章后报市、州审核,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审计、发改、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集中对债务进行审核后报省审计厅组织审核认定,根据需要组织现场重点督查,并逐级将认定的债务反馈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清理审核认定、锁定债务的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审计厅牵头另行制定。

  (四)剥离债务,明确责任(2011年12月31日前)。各地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两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在省审计、财政部门审计核定的基础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等部门要组织各地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移交当地县级人民政府。

  (五)统筹规划,逐步化解(2013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偿债计划,按照债务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债务。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各地要先行安排本级的偿还资金。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

  (六)考核验收,总结归档(2013年8月31日前)。清理化解债务工作完成后,各市、州对所辖县(市、区)化债工作进行总结和检查验收,省级组织对各市、州化债工作进行考核抽查,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资金补助依据。清理化债整体工作结束后,进行全面总结,各地化债工作的全部账册、资料要统一归档保存。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化债工作专班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医改办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办考核化债工作;审计部门负责核实锁定债务工作和审查化债资金的到位落实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化债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拨付;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和剥离工作;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化债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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