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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具体形式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金融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垫资、设备厂商欠款以及向单位职工和其他个人借款形成的债务。债务数额包括债务本金和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偿债资金来源

  本次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偿债资金主要由当地政府负责筹集,省和市、州级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和省财政筹措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偿债资金;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赠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中央财政以全国卫生财务年报(截止2009年12月31日)反映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确定补助总额,根据人口、财力等因素对各地进行适当补助。我省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实施步骤

  (一)组建专班,制定方案(2011年9月30日前)。由省医改办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和省监察厅等部门抽调专人,组建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专班,在省医改办集中办公,负责清理化解债务的组织协调和考核督办等工作。各地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组建工作专班,开展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在9月30日前制定本地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具体工作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医改办备案。

  (二)摸清底数,锁定债务(2011年10月31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审计、发改、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进行全面认真地清理和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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