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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9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9月13日

湖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责任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加强督促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各地要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逐级审核认定。制定偿债计划,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由省医改领导小组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市、州与县(市、区)签订责任书,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省级财政筹措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方给予补助,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财政相应补助资金。

  三、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国办发〔2011〕32号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地参照本意见进行化解,不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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