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罗欧副秘书长和王早生主任在广东省首批城乡规划督察员聘任暨派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一是有利于提高我省城镇化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质量。改革开放30年来,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持续加快,城乡建设取得了辉煌成绩,城乡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同时也给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和矛盾。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加强城乡规划监督,对于合理引导城镇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镇化的质量和水平作用重大;对于推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合理利用城镇空间和土地资源,建设生态型、资源节约型宜居城镇作用重大。

  二是有利于落实城乡一体化规划的实施。省级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建立,能够更好地强化省政府对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能够更好地督促各地落实《城乡规划法》、《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等法律法规,能够更好地强化对区域性战略资源的调控力度,从而优化资源要素的配置和促进区域内资源要素的无障碍流动,推动珠三角地区从“城市经济”向“区域经济”发展,实现珠三角地区区域经济一体化、城乡规划一体化,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三是有利于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省目前仍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时期,城乡规划面临着多元化的利益格局,面临着多种新的需求和复杂的社会环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通过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强化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有效地维护城乡规划管理权的统一,强化地方规划部门的执行力;可以更好地从制度层面上扭转个别领导“以权代法、违法干预、擅改规划”的观念;还可以有效遏制有关主管部门执法不严、违规或越权审批规划现象的发生,确保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保障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是有利于创新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方式。城乡规划督察员是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聘请并向各地级以上市派出的专职规划督察人员,实现了社会监督同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对接,拓展了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增强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及时性。规划督察员通过事前介入和事中监督,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可以及时掌握和了解各地在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信息,能够预防和遏制各类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发生,有效解决行政执法监督相对滞后的问题,同时也避免因拆除违法建设产生的巨大资源浪费。

  (二)充分认识我省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紧迫性。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