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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罗欧副秘书长和王早生主任在广东省首批城乡规划督察员聘任暨派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罗欧副秘书长和王早生主任在广东省首批城乡规划督察员聘任暨派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粤建执函〔2011〕60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11年8月30日我厅在广州市组织召开了广东省首批城乡规划督察员聘任和派遣工作会议。现将省人民政府罗欧副秘书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王早生主任在会上的讲话印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罗欧副秘书长在广东省首批城乡规划督察员聘任暨派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聘任和派遣我省首批城乡规划督察员的仪式。这是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建立的标志,也是深化我省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刚才房庆方厅长宣读了聘任和派遣督察员的决定,省政府向各位督察员颁发了聘任书,对各位被聘的督察员来说,既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在此,我代表省政府向各位被聘的督察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祝贺。下面,就我省建立和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我省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在学习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早在20世纪初,西方一些国家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过程中,曾经出现了城市建设无序蔓延、资源严重浪费、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等“城市病”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归根到底是由于城市规划管理失控造成的。为解决这些问题,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相继建立了规划督察员制度并延续至今,成为西方发达国家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各种冲突和矛盾的重要措施。2003年,建设部借鉴国外的做法,在四川省试点建立了规划督察员制度,并于2006年正式向全国主要城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截至目前,建设部共向全国71个应由国务院批准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派驻规划督察员84名。同时,全国各省(区、市)陆续建立了省级规划督察员制度,目前,全国包括我省在内已有19个省份建立了此项制度。

  从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来看,建立和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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