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报执法情况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实施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做法;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和原因;
(四)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意见和建议;
(五)对法律、法规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但可以与受检查单位进行沟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统一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与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有关联的,应当列入常委会会议一并进行审议。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可以邀请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三条 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整理、审议意见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的程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应当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的执法检查,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有关委员会组织实施。
省和州(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在该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应当邀请当地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参加检查。
执法检查结束后,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四十五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四)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六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州(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二)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三)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报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