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专项工作报告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征求意见或者送达的,或者报告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报告机关又不报告理由或者无正当理由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该专项工作报告不列入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条 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主要审议下列内容:
(一)报告机关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报告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报告的客观真实性;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五)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由有关委员会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
汇总整理的审议意见应当全面、准确,一般应当包括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向人大常委会报送研究处理情况的期限等内容。
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或者经分工联系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审签后,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送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报告机关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经报告机关负责人签署,由其办事机构统一报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及时分送有关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三条 有关委员会应当对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可以根据需要提出督促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表决的议案。
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表决时,该报告未获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的,由主任会议决定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会议上作补充报告或者在下次会议上另行报告。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补充报告或者另行报告仍不赞成的,人大常委会应当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受主任会议委托,有关委员会可以根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该专项工作及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向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听取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题工作汇报。
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听取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所属部门的专题汇报。
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听取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所属部门的专题汇报。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