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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8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0年11月25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郑州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1995年10月27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二、郑州市劳动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10月27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2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三、郑州企业集体合同条例(1997年6月25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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