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选址、踏勘、申报、实施和后续管理等工作。
三、加大投入,严格资金管理和使用
(一)资金来源:省分配我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项目下达给各县、区(市)的部分、各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部分、涉农资金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部分、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资金、本级财政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以及县、乡(镇)政府补充耕地自筹的资金。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原则
省下达我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年度统筹分配,以各县、区(市)上一年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变更调查的基本农田面积、上一年完成的新增耕地面积、耕地后备资源面积、当年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计划数五个因素(权重分别为40%、30%、10%、10%、10%)作为依据分配给各县、区(市)。
每年在分配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之前,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区(市)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上报数据不实,项目不落实、滞留专项资金的县、区(市),将核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指标,对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要限期追回,并取消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指标,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确保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经费。省级分配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市留成10%,(其中:8%用于我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所涉及到的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耕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支出,2%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绩效考评支出);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实行占补平衡经费的3%作为工作经费,用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耕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支出。
(四)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耕地开垦费由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所在县、区(市)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负责足额征收。耕地开垦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等支出。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分别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汇总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将征收标准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