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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拳击运动员邹市明同志的决定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拳击运动员邹市明同志的决定
(遵府发〔2011〕6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在2010年广州举办的第16届亚洲运动会上,遵义籍拳击运动员邹市明同志不畏强手、顽强拼搏,奋力夺得男子拳击比赛49公斤级金牌,卫冕冠军,为国家和贵州省赢得了荣誉,更为历史名城遵义争了光。这块金牌来之不易,包含着邹市明同志夜以继日的辛劳和汗水,也蕴含着张传良教练等良师益友的培养和勉励,更富含着家乡750万父老乡亲的殷切期望和祝福。

  邹市明同志自1995年接受拳击训练以来,勤奋刻苦,脚踏实地,次年即获得全省青少年拳击比赛亚军;1997年至1999年多次在全国和省级青少年比赛中取得好成绩。1999年11月进入国家队以后,邹市明同志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严格要求自己,全力以赴投入训练和比赛。代表国家队多次在国际赛场上创造中国拳击运动的新成绩和新名次,特别是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勇夺48公斤级拳击冠军,实现了我国奥运拳击金牌的“零突破”。

  邹市明同志凭借精湛的竞技水平和良好的自身素质,一次又一次为中国拳击事业实现了历史性突破。这一骄傲成绩,极大地鼓舞了全市人民。为了激发邹市明同志不畏艰难、排难争先的意志,自强不息、勇创一流的精神,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的作风,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国家拳击队运动员邹市明,国家拳击队主教练张传良,其启蒙教练梁锋、曹坤和遵义体育运动学校进行表彰,并奖励邹市明同志人民币20万元,张传良同志人民币10万元,梁锋、曹坤同志人民币各2万元,遵义体育运动学校人民币10万元。希望受表彰的同志和单位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新的起点上为祖国的体育事业争取新的更大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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