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加强城市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承市政字〔2011〕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承德市加强城市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2届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八日
承德市加强城市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有权制止、检举违反本规定的人和事。各县和营子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便民市场、停车场和公厕管理
第三条 “两场一厕”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规划、国土、城管、住建等部门负责监管。
第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改变便民市场、停车场和公厕的使用性质。对擅自改变的,环保、交通、文化、卫生等部门不予相应的行政许可,工商部门不准核发营业执照,并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按原使用性质经营。改变使用性质进行产权交易的,住建部门不准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 严禁在丽正门、德汇门、普陀宗乘之庙等主要景区周围摆摊设点。严禁在避暑山庄周围500米范围内和老城区主次干道设置早夜市,并强力推动现有早夜市进场入室或迁址经营,力争2011年6月底前全部取缔或迁移。城管、工商、商务等部门负责。
第六条 全部取缔主次干道店外经营, 对屡教不改的,城管部门依法处罚,行业主管部门取消行政许可,工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经营范围或场所,拒不变更的,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取缔。严禁沿街商业网点早7时至晚9时进行店外装卸作业。停止市中心区环路以内(包括环路)和车站路、迎宾路、下营房路两侧各类加工、修理、制作、大宗建筑材料营销、废旧物品收购以及城市道路两侧洗车业务的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审批的,有效期满后不再续批;擅自经营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