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度假区规划的编制应体现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保护和旅游产业发展相结合的理念。
第九条 经批准后的旅游度假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因调整总体布局、建设项目确需修改旅游度假区规划的,应当依法报请原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条 旅游度假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进行建设,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禁止以旅游度假区的名义,违法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度假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旅游度假区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格局等应当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申报评定市、区(县)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南京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南京市旅游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二)地域界限明确,资源特色明显,具备交通、通讯、能源、供水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三)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四)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较强的市场吸引力;
(五)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申报市、区(县)级旅游度假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相关项目批准书;
(三)旅游度假区详细规划;
(四)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区(县)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报市级旅游度假区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申报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由市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旅游度假区评定规范,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