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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1]1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南京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本市旅游度假区的发展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培育旅游休闲度假产品,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区(县)级旅游度假区规划、建设、评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度假区是指按照规定权限批准设立的,地域界限明确,符合旅游度假区要求,能为游客提供度假、休闲、观光、商务旅游等服务的区域。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度假区的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统筹研究制定促进全市旅游度假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保障旅游度假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市发改、规划、住建、国土、环保、公安、工商、物价、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度假区的发展工作。

  第六条 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富有特色、布局合理、科学发展”的要求,坚持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 按照本市地方标准对旅游度假区实行标准化管理,市级和区(县)级旅游度假区评定规范由市旅游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第八条 编制旅游度假区规划应当符合《南京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南京市旅游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旅游产业发展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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