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天然气经营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制定严格的安全保护管理规定,确保天然气管道运行安全。各地应加大对城市天然气老旧管网的改造力度,排除安全隐患,减少事故性供应中断对用户造成的影响。
(三十)省级天然气资源调控平台应解决好城市多气源供气问题,加快区域性储气调峰设施建设。
(三十一)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承担安全供气的义务,建立调峰预警机制,加快储气调峰设施建设以满足安全供气需要。逐步建立不低于供气区域内平均十日需求量的天然气储备,满足城市日、小时用气调峰和应急需要。武汉、宜昌、襄阳等省域中心、副中心城市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储气调峰设施建设。
八、强化天然气应急管理
(三十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编制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根据已掌握的天然气资源量确定压、限、停气顺序。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天然气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在发生天然气供应紧张情况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应急供气安全。
(三十三)当发生天然气供应紧急状况时,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省内天然气基础设施利用、储备气量调配及天然气供应,编制应急供气计划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天然气应急处理措施应服从全省的统一安排。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天然气经营企业和天然气用户应予以积极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九、建立监督检查责任制度
(三十四)建立协同配合的天然气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办法,加强对全省天然气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对于不符合天然气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物价部门不得办理价格审批,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对于不依法依规经营的天然气经营企业,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定期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将对其天然气气源气量配置作必要的调整。对于不履行天然气项目投资协议或投资经营协议,违反经营管理规定,在建设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省发展改革委或当地政府应与其解除项目投资协议或投资经营协议,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