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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全省天然气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十二)天然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十三)未经核准的天然气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十四)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成投运前,必须按规定组织各类验收。在安全、环保等专项验收完成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营。城市天然气项目的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统筹天然气气源气量配置

  (十五)省内利用的天然气资源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调配。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建立省级天然气资源调控平台,统筹组织气源,合理配置资源。

  (十六)全省中长期及年度供气总量安排方案及各市、州、县年度供气量安排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并与上游供气企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省发展改革委统筹组织省内天然气经营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中长期供用气协议及年度供气合同。

  (十七)居民用气普及率、合理的用气结构、完善的储气调峰设施、健全的经营管理机制是各市、州、县申请增加天然气供气量的主要依据。各地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并大力倡导全社会节约用气。

  (十八)天然气项目经过核准、具备相关经营条件的企业,单列安排气量计划,但只能在投资经营协议规定区域内销售,严禁未经许可的外运或转供。

  (十九)建立全省天然气供应信息采集系统,为省级天然气资源调控平台多气源配置、供用气平衡、省内城市间天然气调剂、事故应急供气支援和储气调峰支持等提供依据。

  五、促进天然气利用市场开发

  (二十)严格执行《天然气利用政策》。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和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等民生项目用气,支持发展可中断工业用户和分布式热冷电三联供用户,适度发展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和天然气燃机项目,从严控制以天然气为主要原料的化工用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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