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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全省天然气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全省天然气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全省天然气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促进全省天然气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天然气利用政策》、《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加强全省天然气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规范天然气市场秩序,强化政府对天然气资源调控,保障天然气供应安全,现就促进全省天然气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天然气利用规划编制和审批制度

  (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将天然气利用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天然气利用规划应与能源发展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二)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省天然气利用中长期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全省天然气利用中长期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天然气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天然气利用规划一经颁布,必须严格执行。天然气利用规划是天然气项目核准的主要依据,凡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核准。确因特殊情况需对天然气利用规划进行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二、规范天然气项目法人招投标制度和天然气经营许可证制度

  (四)天然气项目法人确定实行招投标制度。省内天然气管道支干线、联络线、储气库(含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母站等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含门站)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招投标确定项目法人,与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法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内的项目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或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授权燃气管理部门与企业签订投资经营协议,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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