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强项目后期管护。经整治的耕地要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要防止重建设轻管护的问题,不断探索项目后期管护新模式。将水利设施、道路、林网等移交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后,要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资金,落实管护责任。可通过有偿使用方式筹集管护资金,确保项目长期发挥作用,保证农民长期受益。
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保障机制
(十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土地整治责任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协调统筹、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的责任机制。省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整治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土地整治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农村土地整治摆在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位置。市(州)政府要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的监督、指导。县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将农村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水利建设等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乡级政府要切实抓好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矛盾调处等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把土地整治工作作为政府耕地保护目标重要内容加强检查考核。
(十二)充分发挥农民在农村土地整治中的主体作用。要尊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涉及宅基地和村庄整理的,坚决禁止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强拆强建。要尽可能招用当地农民参加农村土地整治工程施工,促进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
(十三)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加快农村土地整治立法,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标准、规范、制度体系等方面的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土地整治科学水平。推进信息化管理,建立项目基础信息备案和动态跟踪监管制度,对项目规划、立项、实施和验收全程监管。加强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信息公开、资格审查、评标等工作,确保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加强工程监理,吸纳项目区农民参与项目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加强耕地质量评定和监测,确保整治后耕地质量得到有效提高。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要求,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建立淘汰机制,提高从业队伍素质。加强工程施工环境的管理和维护,严厉打击强揽工程、垄断材料供应、哄抬物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