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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

  2.规范街道、乡镇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建立健全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街道、乡镇现有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统一更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需工作人员由街道、乡镇按规定配备,可从现有工作人员中调剂或向社会公开招聘,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开发、就业指导培训、劳动力转移、社会保障以及劳动维权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服务职责。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业务上接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
  3.设立社区、行政村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社区居委会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明确1-2名工作人员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行政村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点,明确1名协理员,也可根据区域分布和服务人数等实际情况,建立邻近的行政村共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行政村服务站(点)主要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数据信息、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等任务。社区、行政村服务站(点)业务上接受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管理。
  (二)加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满足工作需要、方便群众和经济实用的原则,按照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分类建设标准(附后),综合考虑经济发展、人口规模、地方财政收入、地理交通、服务半径以及服务内容等各方面因素,合理配置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按期实现建设目标,确保满足当前工作和未来发展需求。街道、乡镇要统筹解决本级、社区和行政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的办公与服务场所,完善服务设施。现有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服务场所,要予以改扩建或易地重建。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可以突破标准,优先发展,加快建设进度。
  各县(市)区要把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场所建设纳入城乡统筹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和新建小区的规划建设中,按照《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济发〔2007〕13号)的要求,统筹考虑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办公和服务用房,确保工作需求。
  (三)强化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经费保障。市、县(市)区财政要建立包括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基础建设经费在内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经费预算,经费拨付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工作经费和基础建设经费可以采取费随事转、以奖代补的形式,经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考核验收和评估后予以补贴。街道、乡镇要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费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挤占、挪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经费和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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