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11]1580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治理教育乱收费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也是稳物价、保民生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经市、区发展改革委、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共同努力,教育收费管理不断加强,教育收费行为日趋规范,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是一些学校未经审批采取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服务性代收费不规范等现象仍然存在。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巩固教育收费治理成果,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2011年工作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新学期开学之际组织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1〕18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本市2011年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参照执行。
一、检查范围
专项检查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检查的范围是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所)、区县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重点检查2010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时间
专项检查从2011年9月上旬开始,2011年12月中旬结束。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教育收费专项检查自查工作应与市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安排的自查自纠工作相结合,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所)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自纠工作,自查面要达到100%,并按照市及区、县隶属关系于9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分别报市及区、县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