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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对集体讨论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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