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2011年8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并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受同级人民政府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