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农业保险责任如下:
种植业: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养殖业: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能繁母猪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奶牛重大病害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第七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分担比例为:
(一)种植业:
中央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5%;自治区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25%;市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10%;区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10%;投保人自缴保费总额的20%。
(二)养殖业:
1.能繁母猪:中央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50%,自治区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0%,投保人自缴保费总额的20%。
2.奶牛:中央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0%;自治区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0%;市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10%;区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10%;投保人自缴保费总额的20%。
第八条 各区政府作为农业保险的第一责任单位,应根据当年农业生产情况、农业保险的要求(补贴险种的承保面积或头数、保险费率、补贴比例),以及本级财政的承受能力,提出年度农业保险预算计划,同时向市财政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承诺,并认真筹措落实本级财政的保费补贴资金。
凡当年已发生保险业务但应付保费补贴资金未拨付到位的,区政府应向市政府做出书面说明,由此导致自治区取消该区农业保险业务或扣除保费补贴资金的,保费补贴资金的缺口部分由该区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