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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农业保险责任如下:

  种植业: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养殖业: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能繁母猪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奶牛重大病害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第七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分担比例为:

  (一)种植业:

  中央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5%;自治区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25%;市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10%;区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10%;投保人自缴保费总额的20%。

  (二)养殖业:

  1.能繁母猪:中央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50%,自治区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0%,投保人自缴保费总额的20%。

  2.奶牛:中央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0%;自治区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0%;市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10%;区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10%;投保人自缴保费总额的20%。

  第八条 各区政府作为农业保险的第一责任单位,应根据当年农业生产情况、农业保险的要求(补贴险种的承保面积或头数、保险费率、补贴比例),以及本级财政的承受能力,提出年度农业保险预算计划,同时向市财政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承诺,并认真筹措落实本级财政的保费补贴资金。

  凡当年已发生保险业务但应付保费补贴资金未拨付到位的,区政府应向市政府做出书面说明,由此导致自治区取消该区农业保险业务或扣除保费补贴资金的,保费补贴资金的缺口部分由该区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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