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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9〕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克拉玛依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克拉玛依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构建市场化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09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下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是指由中央、自治区、市、区政府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业生产组织)提供的补贴资金。

  市、区两级财政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农业保险实行分级负责制。市人民政府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和统筹协调工作。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监督。各区政府负责农业保险工作保费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全市农业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承办。

  保险人应按照自治区的规定提供保险合同,加强业务宣传,确保农业生产组织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并及时地做好保险事故的理赔工作。

  第五条 农业保险险种有:

  种植业:玉米、水稻、小麦、棉花以及大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

  养殖业:能繁母猪、奶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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