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小额贷款扶持。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创办家庭服务业的,开办家庭服务企业自有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符合条件的妇女可申请8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开办家庭服务业小企业当年新增就业岗位占职工总数30%以上(100人以上达到15%)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扶持,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六)就业、创业政策。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政府将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家政服务企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有组织介绍到县外省内家庭服务业就业的基层服务平台、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企业,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劳务输出补贴。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七)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依托有实践经验的大型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及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统一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培训机构资质规范、培训考核标准程序和办法。凡尚未就业的城乡劳动者每年可享受一次家庭服务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技能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4元,最高不超过1600元。凡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其中,对享受低保的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人员给予60%的补贴。
三、工作措施
(八)规范劳动关系。制定和推广《家庭服务业劳动合同规范文本》,督促家庭服务企业依法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维护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九)强化行业管理。加强市场秩序的执法监察,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欺诈行为,取缔“无证”经营组织,建立和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维权作用,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家庭服务业协会作用,建立服务规范、实行行业自律、开展职业培训、进行相关统计、交流工作信息,鼓励家庭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调解机构建设,及时预防和化解行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