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县科技创新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办发〔2011〕6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湖北省市县科技创新综合考评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月31日
湖北省市县科技创新综合考评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主创新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鄂发〔2010〕12号),结合我省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建设创新型湖北,切实加强市县基层科技工作,强化地方科技创新的领导责任,形成科学有效的导向和激励机制,加快推进市县科技进步与创新,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考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并分两类进行考核评价:
(一)省辖市、州;
(二)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县级市、市辖区。
三、考评原则
(一)全面客观原则。充分考虑市县客观条件、发展基础等综合因素,对各地科技创新的总量指标、人均指标、速度指标以及质量效益指标进行综合考评。
(二)定量为主的原则。考评指标体系设计突出可计量性,着重考评量化指标,增强考评的准确性和说服力。
(三)简便可行原则。尽量采用统计部门有统一口径的指标数据,增强考评的可比性和可操作性。
四、考评指标体系
市县科技创新综合考评指标体系由总量指标、质量指标、速度指标三大类共17项指标组成。
(一)总量指标。包括专利授权数量、登记省级科技成果数量、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等4个指标。
(二)质量指标。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万人授权专利数、万人技术合同成交额、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比重、高新技术企业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比例、农产品加工业产值占农业产值的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GDP综合能耗、全国科技进步考核位置值等10个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