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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改善民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四、支持发展教育

  (十四)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保障水平。将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至少提高100元,达到小学每生每年400元以上、初中每生每年600元以上,对100人以下的农村教学点按100人的规模补助公用经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由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提高至小学每生每年75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0元;按照小学每生每年210元、初中每生每年340元的标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十五)继续抓好贫困学生资助工作。2011年,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中职学生、25万名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对17万名涉农专业和家庭经济困难中职学生免除学费,向12万名家庭经济困难高校学生发放助学贷款。

  (十六)开展系列残疾人助学工程。实施“交通银行助学工程”等项目,对特教学校在校贫困学生、残疾人在校大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子女给予生活救助,确保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学生不因贫困而辍学。

  五、加强社会救助工作

  (十七)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并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2011年,全省农村低保人数再增加20万人,达到220万人,全面实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从2011年1月起,按人均月10元的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十八)提高农村五保对象财政补助标准。从2011年起,按人年平300元的标准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财政补助标准,集中和分散供养对象财政补助标准分别达到2100元和1600元。

  (十九)免除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从2011年起,免除全省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十)做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精神,从2010年1月起,按照省确定的标准,为全省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十一)加强社区公共服务站建设。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315个社区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站,为社区居民提供一站式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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