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
(3)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工商注册地变更的决议或文件复印件;
(5)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6)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复印件;
(7)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决议或者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
(8)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负责人任职决议或者文件复印件,以及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或者工作简历)、聘用(任)合同复印件;
(9)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聘用(任)合同、近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和工作简历;
(10)按照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的身份证、已变更注册到新名称企业的注册证书(含变更页)复印件;
(11)按照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近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其中,特殊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9、企业改制后相应资质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1)企业改制方案和批复文件复印件(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等分割情况);
(2)新企业章程复印件;
(3)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其余材料同跨区域工商注册地变更材料(6)-(11)。
10、企业合并后相应资质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1)企业合并方案复印件;
(2)新企业章程复印件;
(3)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4)企业合并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其余材料同跨区域工商注册地变更材料(7)-(11)。
11、企业资质主、增项互换变更
原主项资质批准机关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
六、材料要求
(一)企业同时有多个变更事项的,均在同一张《审核表》上填写。
(二)企业均需在所有变更附件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应原件备查。
(三)企业需编制变更附件材料目录,并按目录顺序将材料装订成册。
(四)材料份数:除报部需《审核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二份外,其余为一式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