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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申报时限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址、注册资本、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手续后30日内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二)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企业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三)其他变更事项按企业实际需要时间申报。

  四、变更程序

  (一)网上申请。

  1、登录“河北建设网”(网址:www.hebjs.gov.cn),选择“网上办公大厅”中“建筑市场处”栏目(金属门窗、起重设备安装和预拌商品混凝土选择“材料装备处”;市政公用工程选择 “城建处”);

  2、根据企业所需办理的业务类型选择相关入口(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厅或者设区市);

  3、使用企业锁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系统使用说明》(见“网上办公大厅”中“通知公告栏”)填写相关数据信息;

  4、网上打印带条形码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二)材料制作。

  企业根据本《通知》变更材料要求,准备相应附件材料,并装订成册。

  (三)受理办理。

  企业携带变更材料及相应原件,按照变更管理权限到相关部门办理。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当当日办结。

  五、变更材料

  变更申请材料分为通用材料和专用材料两类。通用材料是指变更所有事项时均须提交的材料;专用材料是指办理该变更事项应当提交的专门材料。

  (一)通用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书》(见附件所示格式);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专用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决议或者文件复印件;

  (2)企业原章程和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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