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建市〔2011〕570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发生以下事项变化,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址、注册资本、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企业改制后相应资质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四)企业合并后相应资质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五)工商注册地跨区域(包括跨省、省内跨设区市和市县)变更的;
(六)企业主项资质与增项资质互换变更的。
企业分立或者改制、合并后涉及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不属于资质变更受理范围。企业应当依照资质审批程序申请资质重新核定。
二、办理权限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证书且属企业名称、改制、合并和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由省厅相关处室受理签署意见后报部办理;其余变更事项,由省厅直接办理并报部备案。
(二)企业主项资质由省厅审批的,变更事项由省厅相关处室办理。
(三)企业主项资质由设区市审批的,变更事项由设区市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并报省厅备案。
(四)工商注册地在本省跨区域变更的,分别由企业原工商注册地和新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向省厅提出申请,经省厅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由新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厅办理变更手续。
(五)企业资质主、增项互换变更的,由原主项资质批准机关签署意见,报新主项资质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