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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村干部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2009)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村干部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
(龙政发〔200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村干部待遇,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通知》(桂办发〔2008〕13号)精神,为充分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村干部财政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和工作时间满10年以上享受财政定额补贴的离任村干;社区全额补贴干部。
  二、补贴标准
  在《中共龙胜县委员会、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村干部待遇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通知》(龙发〔2008〕19号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每人每月增加补贴50元,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和享受财政定额补贴的离任村干每人每月增加补贴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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