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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

  (一)藏(医)药、民族手工业、农畜产品深加工等特色优势项目;
  (二)进出口产品生产和加工业;
  (三)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的研究、开发、利用;
  (四)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和环境保护产业项目;
  (五)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
  (六)商贸、物流、金融、信息、旅游、文化等第三产业项目;
  (七)承接沿海高科技产业和研发中心转移的项目。
  第十五条 禁止在开发区兴办下列项目:
  (一)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进行生产的项目;
  (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消耗大的项目;
  (三)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或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
  (四)国家和自治区禁止兴办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在开发区兴办各类企业的,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引导建立有关对外贸易、法律、会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中介服务体系。
  第十八条 开发区经批准可以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或者综合保税区。
  第十九条 开发区的企业应当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健全环境管理、监测、应急制度以及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开发区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环境保护机构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条 开发区的企业应当把节能降耗工作纳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节约资源。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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