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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白玛赤林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发挥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加快产业集聚、促进对外开放、优化经济结构、推动拉萨市城市化进程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开发区是西藏综合改革的试验区、特色产业的示范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对外开放的窗口。
  开发区应当建设成为设施完善、技术先进、环境优良、劳动关系和谐、综合服务功能全面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特色经济园区,充分发挥其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自治区支持开发区在土地、财税、金融、投资、外贸、科技创新、管理体制等领域先行先试。
  第五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其在开发区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开发区重大事项。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对开发区业务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拉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拉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拉萨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行使综合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能。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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