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市(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或简报,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定期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政府。
6.2救援装备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省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3应急队伍保障
(1)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
(2)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组织检查应急队伍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6.4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省公安厅和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市(州)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必要时,及时协调民航、铁路和海事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6物资保障
(1)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2)各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3)市(州)政府和事故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7资金保障
(1)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事故抢险救灾资金。
(3)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同级政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8生活保障
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市(州)政府负责提供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10技术储备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家组,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科研院所、技术单位应急专业技术的研发能力,开发应急新技术和新装备,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11宣传、培训和演练
6.11.1宣传
(1)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开展公益宣传。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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