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参与或者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有关部门负责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在省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救援现场。
(6)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发单位和事发地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3紧急处置
(1)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出现或者可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报送省安委会及省政府备案。
(2)超出市(州)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市(州)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指挥部提出,或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请省安委会批准后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决定。
4.4医疗卫生救援
(1)由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照相关预案提供医疗设施、药品和救治装备,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医疗救援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事发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2)必要时,向卫生部、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申请协调支援。
4.5安全防护
4.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安委会协调支持。
4.5.2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4.6警戒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事发地公安机关及事发单位保卫机构组织实施。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4.7社会动员
(1)事发地政府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组织动员全省相关社会力量。
(2)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3)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时,市(州)政府向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申请支援。
(4)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时,省政府或省安委会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安委会申请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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