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分级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实行分级处置。
I级应急处置行动按《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省安委会及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实施抢险救援。
Ⅱ级应急处置行动由省安委会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报告,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请求国务院安委会协调支援。事发地政府应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省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
Ⅲ级、Ⅳ级应急处置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州、县政府决定,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省安委会实施救援。
4.1.1省安委会办公室的应急处置
进入Ⅱ级应急处置的,省安委会办公室立即向省安委会及省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
(1)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必要时,报请省安委会主任亲自或指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应急救援现场,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
(2)加强与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市(州)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8)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1.2省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
进入Ⅱ级处置的,省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4.1.3市、州、县政府的应急处置
进入Ⅱ级处置的,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州、县政府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市(州)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政府主要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及时向与省政府及省安委会办公室、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持通信畅通。
(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2指挥协调
(1)进入Ⅱ级应急处置后,省安委会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和支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省安委会主任或者指派有关人员直接指挥协调。
当国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国家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