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州、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省政府。
(5)市、州、县政府应设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制订。
(6)在省政府或授权省安委会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后,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省安委会的指挥协调下,省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以及事发地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①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②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③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④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⑤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⑥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风险。
⑦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下达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7)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对外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信息报告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救护队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按照规定在事发1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及安监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事发地政府及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及安监部门。
市(州)政府及安监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同时上报省政府。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同时报省政府。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2)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3)省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省安委会领导及省政府报告。接到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和报告后,应及时向省政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4)省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省政府和其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转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6)在境外的我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有人员伤亡的,按有关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7)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省台办、省外侨办,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8)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向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 应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