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委宣传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港澳记者在事件现场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2)省军区、武警湖北总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灾援助行动。
(3)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药品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省经信委、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5)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救援器材和其他救援装备。
(6)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
(7)省住建厅: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设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等。
(8)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长江以外省内其他水域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水上搜救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9)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农机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0)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11)省国资委:参与中央、省属出资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督促中央、省属出资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12)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13)省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组织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5)省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的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16)武汉铁路局:负责组织协调铁路交通、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17)民航湖北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空运和物资、器械的空投保障。
(18)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长江航运湖北段以及本系统在鄂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挥长江干线湖北段重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9)长江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长江干线湖北段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挥长江干线湖北段水上搜救工作。
(20)湖北煤监局:负责组织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1)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22)国家在鄂重大建设项目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在鄂的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省安委会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时,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与省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工作。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库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装备、物资清单应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定期更新。省安委会办公室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2.4专家组及职责
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事故灾难应急管理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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