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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0〕6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2010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06〕36号)即行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2.3成员单位职责
  2.4专家组及职责
  2.5市、州、县职责
  2.6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3预防与应急准备
  3.1监测与预警
  3.2预防与应急准备
  3.3信息报告
  4应急处置
  4.1分级处置
  4.2指挥协调
  4.3紧急处置
  4.4医疗卫生救援
  4.5安全防护
  4.6警戒保卫
  4.7社会动员
  4.8监测评估
  4.9信息发布
  4.10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事故调查
  5.3总结分析
  6应急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救援装备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物资保障
  6.7资金保障
  6.8生活保障
  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技术储备保障
  6.11宣传、培训和演练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2沟通与协作
  7.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实施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活动,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控制、减轻和消除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特别重大或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省政府认为需要直接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社会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省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市、州、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省政府或省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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