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11号)
关于废止《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千元版)》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地税征〔2010〕8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
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千元版)》(以下简称
“服务千元版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服务千元版发票。原使用服务千元版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票单位和个人”)可以自2011年10月1日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其从事的行业或经营项目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领购《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或其他发票。
用票单位和个人已经领购的服务千元版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逾期继续使用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