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专业服务保障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孤儿较多的县(市)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立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通关手续时,给予通关便利。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和专业人员结构,在保障基本人员编制的基础上,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的工作力量。积极推进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水平。教育、卫生部门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参加相关教育和业务培训。逐步建立健全孤残儿童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的特教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三)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专业儿童福利机构在孤残儿童养护、医疗、康复、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保障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弃婴,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他们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要不断提升医疗康复水平,积极为脑瘫、自闭症等孤儿实施康复训练,帮助他们恢复身体机能。要对视力、听力、语言、智力、心理缺陷的孤儿,实施早期干预和特殊教育,促进其生理、心理和人格健康发展,为其回归家庭、走向社会奠定基础。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有针对性地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以及其他困境儿童提供预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发挥对社区儿童的辐射功能。
四、加强领导,健全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