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四)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学龄前孤儿接受学前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应就近就地入学,学校免收其杂费、课本费和寄宿费,将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省内全日制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学校免收其学费、住宿费、服务性费用,优先为孤儿提供勤工助学机会,毕业时优先推荐就业。在省外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的孤儿,优先纳入我省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项目给予资助,在读期间缴纳学费、住宿费有困难的,由原户籍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救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相应政策。

  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上学条件的,就近安排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鼓励和扶持儿童福利机构为孤残儿童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鼓励学校开展师生结对帮扶和“小手拉小手”活动,加强情感关爱和社会帮扶。

  (五)扶助孤儿成年后就业创业。孤儿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的,各级政府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帮扶他们实现就业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向成年后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免费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加强孤儿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要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符合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或福利企业就业。孤儿成年后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创业能力培训、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可优先推荐入伍。

  孤儿成年后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在校学生,可一次性发给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用于保障其待业期间基本生活或扶持就业。不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孤儿,由市级社会福利院或县级社会福利中心集中供养。

  (六)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对农村孤儿居住的危房,要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