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或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流浪未成年人、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专业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分散在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其他机构的孤儿,应集中到专业儿童福利机构养育。
3.家庭寄养。民政部门等单位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可选择抚育条件好、有爱心的家庭寄养,当地政府应为寄养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并酌情给予寄养家庭劳务补贴。每个家庭寄养孤儿不得超过2名。重度残疾儿童不得安排家庭寄养。寄养家庭应选择在方便残疾孤儿接受福利机构康复服务的地方。
4.依法收养。鼓励公民依法收养孤儿。中国公民依法生育子女后,依法收养的孤儿,不影响收养人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享受有关待遇。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
(二)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各级政府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
各地要在省规定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基础上,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养育标准。孤儿养育标准由各地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并逐步提高。有条件的地方,可依照不同年龄阶段孤儿的养育需求,分段确定最低养育标准。
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完善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社会化发放。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到孤儿或监护人手中。
(三)提高孤儿医疗保障水平。各地要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参合个人承担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将孤儿优先纳入“惠民医疗服务”制度保障范围。对孤儿的住院和大病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弃婴入住福利机构前的体检、救治费用由当地政府解决。
各级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要重视和关心孤儿心理健康问题,为有需要的孤儿提供心理卫生援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优先为孤儿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对孤儿进行上门访视,开展健康体检,确保孤儿“病有所医”。有条件的地方,当地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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