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1〕4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是社会上最困难、最弱小的群体,最需要呵护和关爱。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相继制定下发了一系列保障孤儿权益的政策措施,孤儿福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孤儿生活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总体来看,我省孤儿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加强孤儿保障工作,使孤儿切实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实现“生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壮有所用”,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加强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要求,全面落实孤儿保障政策,促进孤儿健康成长。
二、建立完善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孤儿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并发放《儿童福利证》。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以及《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规定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可参照本意见享受孤儿待遇。
(一)妥善安置孤儿。各地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1.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