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4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推动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是指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来我省工作的外国籍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我省工作的外国专家及其聘用单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外国专家引进
第五条 引进外国专家应当坚持“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方针。
第六条 引进外国专家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到外专、外事、公安等部门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有关证件。
第七条 拟引进经济技术类外国专家的单位,需要国家和省引智专项经费资助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引智项目计划,经国家或者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拟引进教科文卫类外国专家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第三章 外国专家管理服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创新服务方式,为外国专家来山东工作提供优质服务。